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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流程  第九步:产权过户


一、公积金贷款买商品房怎样办理房产证?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一网民留言咨询:我用公积金贷款买的商品房,请问办理房产证时,我都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市房管局回复: 商品房买卖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5、不动产发票(交易联);

  6、商品房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7、房屋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公积金贷款涉及公积金管理单位和相关银行,具体办理房产登记只要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即可申请办理。

  责任编辑:宋君

二、房产证办理程序: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

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

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

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三、缴纳费用参考,各地有所不同::

  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①住宅:3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 (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 (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

/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

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4、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

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5、契税:90平方以下总房价的1%,91-144平方为总房价的1.5%,144平方以上的3%;由购房人交纳。

四、房屋转让过户有什么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

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

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按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办下后是放在银行还是给购房者?:
  网友问:银行按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办下来后是放在银行还是给购房者?听说只要办完抵押登记后,产权证就给购房者了。

  李律师答:在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取得产权证前,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抵押登记,在商品房办理产权证后,需要

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作为抵押权人将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他项权利证,产权证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应由产

权人持有。


六、怎样避免产权纠纷

  购房合同第十二、十五条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

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该条购房人要看明白:房地产商在这里承诺的是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而

没有承诺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没有债权债务,而且房地产商所承诺的承担全部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

权债务纠纷。

商品房出现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房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

  在商品房出售以前,房地产商已将出售房屋所在的土地或出售的房屋抵押,在解押之前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其出售的房产价款不明显低于价值和通知抵押权人(比如发放抵押贷款的银行),并告知购房人已经抵押的情况,其行为就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的风险是在房地产商解押之前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也无法以房地产商出售的房屋已抵押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在此

期间,在建房屋出现“烂尾”或房地产商破产,购房人虽可依合同要求房地产商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未必能挽回自己的全部损失。因此,购房人在

知道欲购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没有特别的实惠是没有必要去买的。

  2、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或已售房。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依法解除预售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面对这些法律法规,却仍有个别不

法的房地产商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进行销售,或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甚至多次出售,对购房人进行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受骗的购房人虽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然存在房地产商同意赔多少,实际能赔多少的问题,仅凭合同第十二条铅印文字解决这

个问题也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购房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要求房

地产商在合同第十二条空行写明:“出卖人保证本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抵押,否则

本合同自买受人通知解除之日起取消,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通知()日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人民币()元(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一倍的具体数字)。”争取对自己多一点儿保护。

  3、购房人已购房屋在购买后又被房地产商抵押或出售。

  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和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

预购人依法解除预售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的规定,房地产商的这些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但房地产商违法要承担全部

责任,并不一定能保障购房人能得到应有民事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虽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

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人”,购房人最好还是能在合同第十二条空行中约定清楚,如出现上述情况,房地产商具体赔偿的时间和金额,购房人应明白千分之一也叫不超过

一倍。

  最后笔者要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目前仍有购买的房屋没有抵押,但土地已被抵押的情况出现。对于这种情况,按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

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购房人虽不至于血本无归,但也难免遭到一定损失。要想防范,购房人最好签合同前

查看清楚“土地使用证”的正本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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